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15民初5634号
原告:广东高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洪志翔,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德民,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欧阳志海,职务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高翔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人民政府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主动还清案涉款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高翔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广东高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文铂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俊城
书 记 员 吴桂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