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4民终3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高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云祥路云山晓苑A栋101至1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54869X8。
法定代表人:洪志翔,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市斗门区**联佑建材行,经营场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湖商业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403MA54AXG9X5。
经营者:冼康明,男,汉族,1994年9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原审被告:莫飞林,男,汉族,1989年9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
原审被告:叶世竟,男,汉族,1987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原审被告:谢华杰,男,汉族,1992年5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上诉人广东高翔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斗门区**联佑建材行、原审被告莫飞林、原审被告叶世竟、原审被告谢华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403民初2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东高翔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高翔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 杰
审判员 张榕华
审判员 李 苗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奕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