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403民初1260号
原告:珠海市**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34BC4XX,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前山翠前北路338号祥云新园9单元102房。
法定代表人:文桂菊,总经理。
被告:广东高翔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54869X8,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云祥路云山晓苑A栋101-103房。
法定代表人:洪志翔。
原告珠海市**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高翔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珠海市**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珠海市**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333元(原告珠海市**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珠海市**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赵曼琳
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