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3038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炬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张家边东镇大道侧东河口下企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55618562A。
法定代表人:孙宪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炳星,广东万**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珊,广东万**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光中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景晖路**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14723286B。
法定代表人:陈小燕。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炬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光中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4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光中盛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30913.2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山火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的房地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号;土地证号:国(20xx)易1x**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炬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支付了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2020)粤2071民初303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东光中盛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913.22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二、解除本院(2020)粤2071民初3038号民事裁定对担保人中山火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卡的房地产[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号;土地证号:国(20xx)易1x**]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伍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