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光中盛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市炬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光中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3038号之二
原告:中山市炬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侧东河口下企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62A。
法定代表人:孙宪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炳星,广东**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珊,广东**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光中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景晖路68号商铺B区B01、B02、B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86B。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中山市炬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光中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中山市炬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炬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炬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8元,减半收取计1459元,诉讼保全费1175元,合计2634元(原告中山市炬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4093元,多预交的1459元本院予以退回),由原告中山市炬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邓文辉
审判员  陈 璐
审判员  石 慧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梦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