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423民初623号
原告:***,男,土家族,1969年8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光中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景晖路68号商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14723286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光中盛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私下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46元,减半收取96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芸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