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光中盛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东搏信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光中盛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8民初8876号之二 原告:广州市东搏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61号东宁建筑装饰材料城C0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珊,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玲,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光中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景晖路68号商铺B区、B01、B02、B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东搏信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光中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东搏信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光中盛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东搏信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光中盛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东搏信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2345.50元,由原告广州市东搏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