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保409号
申请人:广东广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南路东城段1号2栋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58514944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工业北四路5号1栋206、207、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9450470G。
负责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塱宝西路82号1001南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59C7Y5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广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937588.0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广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37588.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广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莫 曲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