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广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保409号 申请人:广东广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南路东城段1号2栋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58514944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工业北四路5号1栋206、207、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9450470G。 负责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塱宝西路82号1001南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59C7Y5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广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937588.0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广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37588.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广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莫 曲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