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广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9802号 原告:**,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广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南路东城段1号2栋5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广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