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国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04民初13148号
原告:***,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石首市。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广东国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姚光全,男,该公司员工,联系地址。
被告: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武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国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3466元,减半收取计17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玉
审判员*亮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