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丰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国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111民初36654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丰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国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丰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丰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丰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51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市丰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方
书记员 张雪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