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昊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莞市福汇多建材有限公司与广东昊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民初30572号
原告:东莞市福汇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新水闸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58Q。
法定代表人:翁某1。
被告:广东昊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68K。
法定代表人:霍某1。
被告: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海投大厦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7。
法定代表人:蔡明金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福汇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昊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东莞市福汇多建材有限公司以本案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昊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福汇多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福汇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昊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按规定收取诉讼费8353.37元及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晓宇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一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