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浩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浩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1282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浩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翠岭路**天晴汇府****24卡、25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555625207X。

法定代表人:吴金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新佳,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绮岚,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紫崴路**泷澄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156620548Q。

法定代表人:陈明伟。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浩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938761.6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浩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浩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本案已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粤2071民初1282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38761.65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伍浩慈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