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12829号
原告:广东浩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24卡、25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X。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新佳,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泷澄大厦22-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48Q。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广东浩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泷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广东浩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浩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浩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
案件受理费14819元,减半收取7409.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0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浩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招胜
人民陪审员 朱丽莹
人民陪审员 姚关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梦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