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浩骏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702民初4407号
原告:**,男,1974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灼光,广东中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艾菲,广东中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牛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
被告:广东浩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东浩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耀丹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姜 虹
书 记 员 邹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