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鑫隆管业有限公司与广东恒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322民初268号
原告广东鑫隆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杨侨镇。
法定代表人:肖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阳安中、余历志,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恒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鑫隆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恒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在在开庭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鑫隆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