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东莞市亨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恒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民特3000号
申请人:东莞市亨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43。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代理人:祝静敏,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易浩明,广东中建合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广东恒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21X4。
法定代表人:黄某1。
申请人:许家礼,男,汉族,1971年12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公民身份号码:441************016。
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东莞市亨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广东恒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家礼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东莞市亨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广东恒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家礼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11月6日经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诉调对接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三申请人一致确认,申请人广东恒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家礼拖欠申请人东莞市亨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53715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58806元、财产保全担保费5500元、律师费60000元,合计1861458元;
二、三申请人一致同意,申请人广东恒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家礼只需向申请人东莞市亨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1602652元(货款1537152元、财产保全担保费5500元、律师费60000元)以了结本案纠纷,申请人广东恒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家礼分三期向申请人东莞市亨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付清全部款项(按以下顺序还款:财产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及货款):第一期于法院解除广东恒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部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后两日内支付600000元;第二期于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400000元;第三期于2020年12月25日前支付602652元,款项支付至申请人东莞市亨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东莞市亨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账号:500********2015,开户行:东莞银行望牛墩支行);
三、三申请人一致同意,若申请人广东恒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家礼任何一期未能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按时足额付款,申请人东莞市亨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确认的金额(即1861458元)扣减申请人广东恒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家礼已付款金额后的剩余未付款项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广东恒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家礼还需另外向申请人东莞市亨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剩余未付的全部货款为本金,按年利率15.4%的标准从2020年11月7日起计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
四、申请人东莞市亨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三申请人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起发生法律效力。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东莞市亨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广东恒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家礼因合同纠纷,于2020年11月6日经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诉调对接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李艳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黎灵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