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2020)豫0505执76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执行人:邯郸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
法定代表人:智高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邯郸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505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邯郸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邯郸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259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