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年商品混凝土分公司、邯郸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408执恢2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年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西苏村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邯郸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育德路2号。
法定代表人:智高锋,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龙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年商品混凝土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429民初153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