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邯郸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02财保72号
申请人:邯郸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和平路东段东柳林村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98441672Y。
法定代表人:***,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邯郸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育德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434384927。
法定代表人:智高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邯郸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账号:02×××48,开户行:河北邯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山支行)。申请人邯郸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出具担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邯郸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万元(账号:02×××48,开户行:河北邯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山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田校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