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邯郸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02民初1689号
原告:邯郸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和平路东段东柳林村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98441672Y。
法定代表人:李栋平,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燕,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梅红,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育德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43484927。
法定代表人:智高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设,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育德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68139018D。
法定代表人:王瑞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瑞杰,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临漳县。
被告:**,女,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邯郸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邯郸市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瑞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邯郸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86元,减半收取计12493元,由原告邯郸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户全民
人民陪审员  吴建峰
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