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302执保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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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与广东恒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你的保全申请和担保,作出(2021)黔0302民初3120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一、2021年03月30日,通过执行系统保全冻结了被保全人广东恒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尾号XXX内存款XXX元,本案以XXX元为限作额度冻结;
二、2021年03月30日,通过执行系统保全冻结了被保全人广东恒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尾号XXX内存款XXX元,本案以XXX元为限作额度冻结。
本案现已保全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存款的冻结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一年。
期满后需继续保全的,你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