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恒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民终46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4月18日生,住江西省樟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晨,贵州若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军,贵州若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12月19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勇,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锁,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恒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化州市河西北岸边岭村三厘种****。
法定代表人:李祥瑜。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天养,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
法定代表人:曲清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春。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广东恒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9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625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
审判长  马天彬
审判员  胡晓波
审判员  陈 娜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陆慈毅
书记员刘守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