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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惠州某某电产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302执73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演达二路7号美地花园三期二单元2511室。
法定代表人:戴俊元。
被执行人:惠州***电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东江高新区东兴片区东和南路3号2号门第一栋厂房一二楼。
法定代表人:刘锡。
关于申请执行人****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电产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1302民初87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被执行人惠州***电产品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执行款人民币45500元(若有利息,待执行款付清时另计),以及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83元,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惠州***电产品有限公司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经审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13破申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惠州***电产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9)粤1302执734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贵传
审判员  郑清海
审判员  苏绿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