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521执30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生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中兴北路147号宇恒财富国际16楼A座,组织机构代码:75300375-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浙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群益街471-473号,组织机构代码:76131255-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州耀武关农林观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联山村白泥山上村头101号,组织机构代码:56332795-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4月15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德清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5月28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德清县。
申请执行人***生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浙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湖州耀武关农林观光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521民初37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637570.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浙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湖州耀武关农林观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银行存款较少,其名下银行账户均已冻结,其名下房产、土地均已查封。查封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浙江浙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湖州耀武关农林观光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1637570.7元未受偿,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