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7民初4064号
原告:北京申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佰富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金大雄,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心刚,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北京市鉴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国航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东板桥村南。
法定代表人:夏树安,经理。
北京申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唐山市国航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申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申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申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2—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北京申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贺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石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