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国航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唐山市国航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唐山联强冶金轧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7民初3119号
申请人:**市国航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丰南区胥各庄镇东板桥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7502888327。
法定代表人:夏树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礼军,河北顶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河北顶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联强冶金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丰南区胥各庄镇国丰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60107403X4。
法定代表人:赵倩,经理。
申请人**市国航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联强冶金轧辊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申请人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市国航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联强冶金轧辊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一年。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市国航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国庆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禄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