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国航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唐山市国航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唐山联强冶金轧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7民初311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市国航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丰南区胥各庄镇东板桥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7502888327。
法定代表人:夏树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礼军,河北顶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河北顶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联强冶金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丰南区胥各庄镇国丰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60107403X4。
法定代表人:赵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灿,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市国航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联强冶金轧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冀0207民初3119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联强冶金轧辊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市国航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联强冶金轧辊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有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国庆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周禄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