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7民初168号
原告:唐山市国航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东板桥村。
法定代表人:夏树安,职位: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成,河北顶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
唐山市国航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唐山市国航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市国航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4元,减半收取计12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德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贾东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