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国航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唐山市国航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7民初168号

原告:唐山市国航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东板桥村。

法定代表人:夏树安,职位: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成,河北顶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

唐山市国航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唐山市国航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市国航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4元,减半收取计12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德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贾东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