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国航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唐山市国航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民终87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高新技术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武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国航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南区东板桥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江妹,***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唐山市国航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7民初3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唐山市国航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双方分别于2012年4月8日、2012年10月10日、2013年9月5日签订的三分《工业品买卖合同》及所交付的40台变压器和每台变压器的价格以及总价款均无异议。虽然上诉人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为上诉人唐山市国航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开具了收款收据,但其主张上诉人唐山市国航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尚欠23万元未予给付。二审庭审时,虽然上诉人唐山市国航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主张其已提交上诉人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为其开具的收款收据,一审法院应对上诉人唐山市国航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的货款次数、数额、时间进行核实,待上述问题核实清楚后再依法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7民初35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6880元,退还上诉人许继变压器有限公司4750元,退还上诉人唐山市国航电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12130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