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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卓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计安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东计安招标采购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604民初583号
原告佛山市卓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雄。
委托代理人戴国梁,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计按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负责人李颖茹。
被告广东计安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伟。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景伟,系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柏豪。
原告佛山市卓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计安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计安公司)、广东计安招标采购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计安佛山分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戴国梁、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景伟及梁柏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6月,被告计安佛山分公司在政府采购网公示《扶西村改造项目房屋动迁、拆除服务资格》投标邀请函,采购方为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祖庙分局(以下简称祖庙市场监管分局),该工程款为544万元。7月8日,原告与广州建筑置业有限公司组成了联合体参与投标,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性检查、符合性审查后,然后再对入选投标单位进行技术部分、商务部分、价格部分综合评分,最后以综合总得分最高的原告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评审结束后,由于另外一家参与投标单位“佛山市安平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投诉,计安佛山分公司在制作《开标一览表》将参与招标的两家投标人的名称“佛山市卓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建筑置业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佛山市安平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故意错写成“佛山市卓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安平拆除工程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导致废标。其实,评标委员会在进行资格性检查、符合性审查时,已经发现该瑕疵,并让投标人进行澄清,在进行综合评分时,仍然是分别正确按照“佛山市卓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建筑置业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的投标书内容、“佛山市安平拆除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书内容,进行实质评分,整个过程及评审结果客观公正、公平合理,并将《评标报告》、《中标结果确认表》交给了被告。2015年7月14日,计安佛山分公司召开第二次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会,并就《开标一览表》存在的错误信息情况向评标委员会作出情况说明,承认因其工作人员失误,误将安平公司录入成安平公司与另一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将联合体投标方之一的卓冠公司误录成独立投标人,但评标委员会专家一致认为本项目评审过程中,已注意到此错录情况,专家是实际按照正确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不同意本次评审作为废标处理。7月20日,采购方由于第三方的到处投诉,无奈只好又召开第三次评标委员会协助处理会,强迫评标委员会专家表态,作废标处理。7月23日,计安佛山分公司在相关法定网站发表废标公告。7月27日,原告分别给被告及采购人递交了质疑函。7月30日,计安佛山分公司及采购人针对原告质疑废标一事书面回复。8月18日,原告因对上述回复不服,向禅城区财政局提出投诉。9月28日,禅城区财政局作出《禅城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12月23日,原告向计安佛山分公司发出律师函。原告在前期参与投标的准备工作及编写投标书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由于被告计安佛山分公司在组织招标过程中,没有履行招标代理合同义务,存在严重失误,导致该项目废标,造成原告已投入的损失及中标所产生的收益过百万元的损失,计安公司及计安佛山分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请法院判令:一、被告计安佛山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30万元;二、被告计安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两被告辩称,一、计安佛山分公司是负责本次招标的中介招标服务机构,在本次开标开始阶段出现错录投标人主体信息的瑕疵,但并不会导致废标。因为在一开始评标时,招标方工作人员已向评标委员会反映,委员会经过集体讨论后,要求由招标方工作人员即时召集错录的投标人的代表进行澄清后继续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在具体评标的全过程均是按照正确的投标主体和投标人所提供的投标文件进行实质评分的。评标委员会并没有因被告制作的《开标一览表》被误导,也不会对投标人实际得分产生影响。其次,原告进行投标,直接的相对方是采购人祖庙市场监管分局,并不是两被告,而决定废标是也是采购人。采购人废标的理由不成立。原告因废标如有损失事宜,应与采购人交涉,而不是两被告。另外,根据招标文件第24页第三项第2点的规定,原告在投标时向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投标承诺函”第3点亦确认。最后,原告起诉的30万元计算没有依据。原告向招标代理机构递交投标文件属于合同要约,招标方第一次招标后,因采购方认为招标代理机构的瑕疵会影响中标结果而废标并重新招标与原告间的民事行为性质上属缔约过程的民事行为,与第一次招标的评审结果无关。原告方完全可以重新参加投标,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从未向原告发出任何中标的信息,更加没有发出签约的通知。原告在缔约过程中只是投入标书制作的成本,并无其他投入。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原告举证情况如下:
1、原告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及组织机构代证,两被告企业登记信息。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
2、联合体协议书,证明:2015年6月原告与广
州建筑置业有限公司组成了联合体参与投标。
3、“扶西村改造项目房屋动迁、拆除服务资格”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证明:2015年6月18日,被告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采购方为祖庙市场监管分局,该扶西村改造项目房屋动迁、拆除服务费用总工程款为544万元。
4、“扶西村改造项目房屋动迁拆除服务资格”项目废标公告。证明:2015年7月23日,被告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废标公告,以所谓体现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废标。
5关于对佛山市卓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扶西村改造项目房屋动迁、拆除服务资格”项目的质疑答复书。证明:2015年7月30日,被告针对原告质疑废标一事,进行了书面答复,认为《开标一览表》只是确认投标报价的过程文件,价格计算并未出现错误,与评审时的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无关,并不影响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
6、质疑答复书。证明:2015年7月30日,采购人针对原告质疑废标一事,进行了书面答复,认为因本项目评委会在资格认定错误且影响最终结果的公平公正,采购人根据评委会意见,决定对本项目作废标处理,并由被告发布废标公告。这充分说明采购人是认为由于被告的《开标一览表》存在严重错误,影响到了本项目评委会在资格认定错误,并影响到最终结果的公平公正,才决定废标的。
7、投诉书。证明:2015年8月18日,原告因对被告及采购人的质疑答复不服,向禅城区财政局提出投诉,投诉被告故意在制作《开标一览表》时出现采购人名称书写错误,导致原告遭受严重损失,并要求采购人及被告公布评委会专家评标意见、原中标结果及废标理由,以保障原告合法权益。
8、佛山市禅城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证明:2015年9月28日,禅城区财政局针对原告投诉,作出该处理决定:“如投诉人因采购代理机构制作《开标一览表》时出现采购人名称书写错误遭受损失,可通过司法途径向侵权房主张损害赔偿。
9、律师函。证明:2015年12月2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了律师函,要求“现要求贵公司在收到本律师函后10天内一次性赔偿卓冠公司50万元,卓冠公司则不再就此事对贵司进行追究。否则,卓冠公司将通过诉讼法律途径直接起诉贵公司”。
诉讼中,被告举证情况如下:
1、废标函。证明:决定废标是采购人祖庙市场监管分局,两被告无权废标。
2、投标文件、承诺函。证明:被告的招标文件已明确向原告告知无论采购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因参加本次投标而产生的一切费用,采购机构对供应商及其他当事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和补偿。原告对告知做出了相应的承诺。
3、扶西村改造项目房屋动迁服务资格招标公告。证明:采购方在废标后重新进行了招标,原告方完全可以重新参与。
本院认证,对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8日,被告计安佛山分公司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扶西村改造项目房屋动迁、拆除服务资格”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其中显示采购人是祖庙市场监管分局。次日,原告与广州市建筑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联合体协议书》,约定共同参加“扶西村改造项目房屋动迁、拆除服务资格”项目的投标。计安公司编制的招标文件中规定“三、投标文件说明。3.1原则……2、无论采购结果如何,供应商自行承担因参加本次招标而发生的一切费用。采购机构对供应商及其他当事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同年7月3日,原告出具《1.1投标承诺函》,声明包括以下内容:“……3、我方已认真阅读了全部招标文件及其相关文件,完全清楚理解其内容要求及规约,对文件的合理性、公正性和程序安排均没有任何异议、质疑和误解之处。……6、完全服从和尊重评委会作出的评审结果,同时清楚理解到仅凭投标报价或单一竞争优势并非是决定中标资格的唯一重要依据。……”同年7月23日,祖庙市场监管分局向计安公司出具《关于扶西村改造项目服务资格废标的函》,内称因出现影响或可能影响评审结果公平公正的情形,该项目作废标处理。同日,被告计安佛山分公司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扶西村改造项目房屋动迁、拆除服务资格”项目废标公告》,称专家评审后报采购人,采购人确认为该项目作废标处理。同年7月30日,市场监管局祖庙分局向原告出具《质疑答复书》,主要内容为:“……因本项目评委会在资格认定错误且影响到最终结果的公平公正,我局根据评委会意见,决定对本项目废标处理……”同日,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发布《扶西村改造项目房屋动迁服务资格项目招标公告》,采购人为祖庙市场监管分局,原告在庭审中陈述未参与该次投标。2015年9月28日,佛山市禅城区财政局出具禅财采决[2015]2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经核实,情况如下:扶西村改造项目房屋动迁、拆除服务资格项目于2015年7月8日评审,评审结束后,因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纪律检查工作委员转来的信函称开标一览表信息录入错误影响佛山市安平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安平公司)投标资格,采购代理机构于2015年7月14日就此情况举行了处理会,并于同日就开标一览表存在的错误信息情况向评标委员会作出了情况说明,承认因其工作人员失误,误将安平公司录入成安平公司与另一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调查中还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一览表》中将联合体投标方之一的卓冠公司误录成独立投标人。2015年7月20日,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在协助处理会中根据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说明一致书面建议本项目作废标处理,废标公告于2015年7月23日由采购代理机构在相关法定网站发布。经审查,我局认为:……二、公告的废标公告是否明确说明废标理由,是否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于废标公告中列明废标理由是“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以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情形”的表述。因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废标理由的具体形式并无明确规定,而采购代理机构于废标公告中亦依法对废标理由作出了说明,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三、采购代理机构制作《开标一览表》时出现的采购人名称书写错误,是否使投诉人遭受严重损失问题。因本项目尚未公布中标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亦未签署与履行,我局暂未发现招标代理机构此次失误使得投诉人遭受严重损失。如投诉人因采购代理机构制作《开标一览表》时出现的采购人名称书写错误遭受损失,可通过司法途径向侵权方主张损害赔偿。……”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招标投标买卖法律关系引起的纠纷。关于原告的诉请是否成立,从原告及两被告的陈述来看,涉案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在进行资格性审查一开始时已经得知被告计安佛山分公司在制作《开标一览表》时将参与招标的两家投标人的名称“佛山市卓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建筑置业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佛山市安平拆除工程有限公司”错写成“佛山市卓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安平拆除工程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并且让相关投标人进行了澄清,在评标时亦是按照正确的投标主体和投标人所提供的投标文件评分的,即计安佛山分公司的录入问题已经及时得以纠正,并未影响评标委员会随后的评标工作。另外,虽然祖庙市场监管局在《质疑答复书》中提及因涉案项目评委会在资格认定错误且影响到最终结果的公平公正,该局根据评委会意见,决定对涉案项目废标处理,但该局并未提及评委会在资格认定错误是由两被告造成,佛山市禅城区财政局出具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同样亦未认定是两被告的过错导致涉案项目的废标。除此之外,原告称系被告向专家组施加压力,与他人有意串通,导致其合法权益受损,亦缺乏充足的证据证明。因此,原告诉请两被告赔偿其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调取评标委员会评审报告及报审结果等证据,并无必要性,故不予准许。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佛山市卓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佛山市卓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 波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佳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