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锐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同***装饰材料经营部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1民初14377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乐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忠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同***装饰材料经营部,地址广州市白云区。
经营者:朱明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海斌,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司员工。
被告:广东金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路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丹,女,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东金锐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同***装饰材料经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旭增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冼颖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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