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钜能建设有限公司

韶关市绿建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与广东钜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03民初955号之一
原告:韶关市绿建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浈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子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钜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巨向武。
原告韶关市绿建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钜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韶关市绿建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韶关市绿建住宅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绿建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00元,财产保全费3765元,共计8865元,由原告韶关市绿建住宅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余艺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潘惠仪
书 记 员 侯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