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骏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世通管材有限公司与广东骏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7民初1054号
原告:佛山市三水世通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芦苞镇依华路4号自编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351950438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骏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万象工业城赤诚五路C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235723617847。
法定代表人:冯容高。
原告佛山市三水世通管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骏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
被告广东骏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阳江市,本案应当移送至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所述,本案应当由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原、被告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交提货地点在三水,可见双方约定的履行地为佛山市三水区,按照上述规定,本案纠纷可由合同履行地法院,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广东骏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广东骏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