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骏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德美运动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民初7302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万象工业城赤诚五路C3-2。
法定代表人:冯容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新伟,广东永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德美运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廷。
解除保全申请人***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德美运动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0)粤2072民初7302号之二民事裁定,续行冻结了被申请人中山德美运动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32元。2021年6月1日,申请人***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山德美运动制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032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黄毅华
审判员  吴艺明
审判员  刘紫怡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黎沛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