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骏德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蓬江区天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骏德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5321民初1969号
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天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丹井里****。
法定代表人:梁嘉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俊,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骏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新兴县新城镇裕民街**之一住所)。
法定代表人:林培钦。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小玲,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天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骏德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2019年11月18日,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天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天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17.72元及财产保全费914.18元,由原告江门市蓬江区天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绍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美琪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