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24民初1262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仁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泉,广东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仁化县建设路65号怡雅轩商业综合楼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林继强。
原告***与被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赖慈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钰雯
书 记 员 谢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