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2执5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化县建设路65号怡**商业综合楼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韶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字第145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仲裁裁决确定被执行人***向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134738.50元及利息,律师费4000元,仲裁费7506元由***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2022)粤02执520号。同时查明,本院立案执行的(2022)粤02执521号案,被执行人有***,且尚在执行中。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工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立案执行的(2022)粤02执521号案与本案的执行对象相同,且不影响当事人权益,鉴于同一个被执行人已另外以(2022)粤02执521号案立案执行,故本案可并案执行,即本案所涉执行事项应并入(2022)粤02执521号案一并处理,而本案则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粤02执52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余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园园
书 记 员 黄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