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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2执5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仁化县建设路65号怡**商业综合楼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520、521号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执行的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二案,(一)韶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字第145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仲裁裁决确定被执行人***向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134738.50元及利息,律师费4000元,仲裁费7506元由***承担;(二)韶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字第146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仲裁裁决确定被执行人***向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106780.16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4000元,***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仲裁费6454元由***、***承担。因***、***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分别以(2022)粤02执520号、(2022)粤02执521号为案号依法立案执行。因本院另行立案执行的前述(2022)粤02执520号案的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与本案(2022)粤02执521号案的相同,故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2022)粤02执520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2022)粤02执520号案并入本案(2022)粤02执521号案一并执行,(2022)粤02执520号案裁定终结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工商登记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处位于广东省仁化县××镇××村村委××村××号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为:粤(2022)仁化不动产权第0××5号,已依法予以查封,因该房产是农村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对该房产进行查封,还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394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回来作为本案执行费上缴国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所在的新蔡县人民法院对其名下不动产、公积金等进行调查,也未发现***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通过现有的调查手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东省仁化县××镇××村村委××村××号的不动产(已查封)及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394元(已扣划,并作为执行费上缴财政)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故本案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而可以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的义务,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余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园园 书 记 员 黄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