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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化县大桥镇人民政府、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24民初1159号 原告:仁化县大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仁化县大桥镇鸿桥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44022477507788XF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镇司法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化县建设路65号怡**商业综合楼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仁化县大桥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仁化县大桥镇人民政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仁化县大桥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