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24民初1159号
原告:仁化县大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仁化县大桥镇鸿桥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44022477507788XF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镇司法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化县建设路65号怡**商业综合楼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仁化县大桥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仁化县大桥镇人民政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仁化县大桥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