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224民初1038号
原告:***,男,汉族,1957年2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被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仁化县建设路65号怡**商业综合楼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0日以被告已付清全部劳务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全部劳务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6.1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