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2071民初23379号
原告:广东科诺勘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天丰路办公区内自编三栋二楼全层、三楼全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38272989。
法定代表人:曾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华,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电中山燃气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伟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朱洪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科诺勘测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电中山燃气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科诺勘测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科诺勘测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146元,减半收取为170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科诺勘测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迟玖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颖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