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诺勘测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东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州恒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科诺勘测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7民初277号
原告:广州市东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太平镇平中公路飞鹅村(暗婆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6783542P。
法定代表人:邓伟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伊丽、黄燕君,均系广东穗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恒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渡东大街1号21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3EAC44。
法定代表人:李勇。
被告:广东科诺勘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天丰路1号3栋201房、3栋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38272989。
法定代表人:汪华安。
被告:***,男,汉族,1982年2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东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恒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科诺勘测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广州市东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以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东浦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东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市东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案件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市东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少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淑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