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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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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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鲁0503执保1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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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全人:东营国昌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作业一大队西4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092847128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保全人:广东坤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金隆路41号香江金融商务中心自编3栋(自编3栋)61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648594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东营国昌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坤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东营国昌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广东坤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1480000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对申请保全人东营国昌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行为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东营国昌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广东坤泰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广州***金融中心支行7263××××7824账户中的存款154693.76元。冻结期限一年。
冻结被保全人广东坤泰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天安支行4405××××1101_1账户中的存款2667.02元。冻结期限一年。
冻结被保全人广东坤泰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行3602××××6320账户中的存款1639.64元。冻结期限一年。
该期限届满前仍未申请执结的,申请保全人东营国昌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保全人东营国昌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东营市河口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预先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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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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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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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