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民初2219号
原告:东营国昌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作业一大队西4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092847128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坤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金隆路41号香江金融商务中心自编3栋(自编3栋)61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648594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东营国昌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坤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东营国昌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国昌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国昌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06元,减半收取计4303元,保全费5000元,由东营国昌金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