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91民初803号之一
原告:珠海市香洲***建筑工具租赁部,住所:珠海市*****************之二。
经营者:王书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晶,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天赐,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忠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邓某1。
被告:广东浪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香洲***建筑工具租赁部诉被告广东忠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浪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忠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浪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香洲***建筑工具租赁部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香洲***建筑工具租赁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1742元及案件保全费1316元,由原告珠海市香洲***建筑工具租赁部负担。
审 判 员 徐艳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熊 健
书 记 员 罗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