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3民初5286号
申请人:中山市永欣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
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绩西悦盛路3号地铺第4卡。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442000MA5134GX6U。
法定代表人:侯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彬,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嘉韵,广东丰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
师。
被申请人:广东龙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
市蓬江区发展大道4号2409室、2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7035517348361。
法定代表人:彭伟忠。
被申请人:广东龙天建设有限公司开平分公司,住所地:
广东省开平市三埠区长沙幕沙路112号后座之一首层8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091755758M。
负责人:朱安祥。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
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五路2号紫马奔腾广场6座4层1
卡、2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96243226Q。
负责人:孙蓓,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山市永欣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龙天建
设有限公司、广东龙天建设有限公司开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
纠纷一案,中山市永欣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案审理过程
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龙天建设有限
公司、广东龙天建设有限公司开平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68620元
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
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山市永欣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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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龙
天建设有限公司、广东龙天建设有限公司开平分公司的银行存
款16862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申请人中山
市永欣通风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有错误,应赔偿被申请人
广东龙天建设有限公司、广东龙天建设有限公司开平分公司因
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
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
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龙天建设有限公司、广东龙天建设有限
公司开平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6862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
值的财产。
保全申请费1363.1元,由申请人中山市永欣通风设备工程
有限公司负担。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
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
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
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
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谭玉媚
人民陪审员 唐晓辉
人民陪审员 梁晓威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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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梁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