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执保992号
申请人:侨江世纪(开平)灯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月山镇水井长肇路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MA520DDL8N。
法定代表人:王小容,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瑞,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淑贞,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龙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滨江大道26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5517348361。
法定代表人:彭伟忠。
被申请人:广东龙天建设有限公司开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区长沙幕沙路112号后座之一首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091755758M。
负责人:朱安祥。
被申请人:李金源,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本院受理申请人侨江世纪(开平)灯饰配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龙天建设有限公司、广东龙天建设有限公司开平分公司、李金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侨江世纪(开平)灯饰配件有限公司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判决后顺利执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广东龙天建设有限公司、广东龙天建设有限公司开平分公司、李金源价值270000元的等额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侨江世纪(开平)灯饰配件有限公司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侨江世纪(开平)灯饰配件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龙天建设有限公司、广东龙天建设有限公司开平分公司、李金源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申请人侨江世纪(开平)灯饰配件有限公司的申请有错误,应赔偿被申请人广东龙天建设有限公司、广东龙天建设有限公司开平分公司、李金源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龙天建设有限公司、广东龙天建设有限公司开平分公司、李金源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保全费1870元,由申请人侨江世纪(开平)灯饰配件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梁素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官利琴
书 记 员 黎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