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民初3614号之三
原告:侨江世纪(开平)灯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月山镇水井长肇路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MA520DDL8N。
法定代表人:***,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淑贞,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龙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滨江大道26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551734836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龙天建设有限公司开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区长沙幕沙路112号后座之一首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091755758M。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开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侨江世纪(开平)灯饰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龙天建设有限公司、广东龙天建设有限公司开平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侨江世纪(开平)灯饰配件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侨江世纪(开平)灯饰配件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侨江世纪(开平)灯饰配件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258.05元,减半收取计2629.03元,财产保全费1870元,合共4499.03元(原告侨江世纪(开平)灯饰配件有限公司已预交7128.05元),由原告侨江世纪(开平)灯饰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侨江世纪(开平)灯饰配件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2629.02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