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2071民催9号
申请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南江路29号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8741864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1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5××××3546的汇票1张(付款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出票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收款人国网新疆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票面金额15000元,出票日期2017年11月28日,到期日栏空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000元,由申请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雷绮婷